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取代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是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进展。它主要在法律层级、应税交易界定、视同销售规则、进项抵扣、征收率等方面进行了多项修改和完善,旨在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
下表帮你快速了解主要的具体条文变化:
变化方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2026年实施) | 《增值税暂行条例》 (现行) | 主要变化点 |
法律层级 |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 |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 从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强化了税收法定原则,提升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删除了暂行条例中“税率调整、抵扣项目等由国务院规定”的条款,税率调整权收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征税范围 |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 “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 取消“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独立表述,统一归入“服务”范畴,简化征税范围分类。 |
境内应税交易界定 | 明确列举四种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 规定相对原则和笼统 | 界定更加清晰具体,适应跨境贸易发展 |
视同销售交易范围 | 仅保留3项: 1. 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2. 无偿转让货物; 3. 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金融商品。 | 范围较宽,包括代销、移送、用于非税项目、投资、分配等 | 情形大幅缩减。“代销”、“移送”、“用于非税项目”、“投资”和“分配”等被移除; 无偿提供服务未列入视同销售。 |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新增: 1. 员工为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2. 因征收征用取得; 3. 存款利息收入; 4. 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未明确列出上述部分项目 | 范围扩大,规定更明确 |
征收率 | 统一规定为3% | 规定3%,但存在5%等特殊情况 | 未明确提及5%征收率,后续需关注政策是否调整。 |
进项税额抵扣 | 不得抵扣项目限定为: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 不得抵扣项目表述有所不同 | 不得抵扣范围有所调整 |
混合销售 |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该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 按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 | 判断标准从“纳税人主业”变为“交易主业务” |
留抵退税 | 明确写入法律: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满足纳税信用等级等条件的纳税人可选择结转下期抵扣或申请退还。 | 无明确规定 | 赋予纳税人选择权,制度法定化 |
纳税期限 | 计税期间分别为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 包括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 取消“1日、3日、5日” 等较短计税期 |
要点补充与提醒:
*关注“5%征收率:新法未明确提及5%的征收率,但目前许多针对特定业务(如不动产销售、租赁的简易计税)的5%征收率源自其他政策文件。在新法实施后,这些政策是否会延续或调整,需密切关注后续补充规定。
* “视同销售”范围变化的影响:新法大幅缩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像“代销”、“移送”、“用于非税项目”、“投资”和“分配”等行为不再视同销售。这意味着这些行为的税务处理可能发生变化,企业需重新评估相关业务的税务影响。
*发票规定的更新:新法明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体现了对电子化发票的推广和法律地位的确认。
总结与建议:
《增值税法》总体上保持了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的稳定,其核心在于将成熟的条例和过往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提升了权威性和稳定性,同时也对一些具体规则进行了优化。
对于企业和财务人员而言,应重点关注视同销售、进项抵扣、混合销售判断标准以及征收率等方面的变化,并及时关注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后续政策的出台,以确保在2026年新法实施后能够顺利过渡并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