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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修改要点总结
来源: | 作者:王健平 | 发布时间: 2025-10-29 | 8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取代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是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进展。它主要在法律层级、应税交易界定、视同销售规则、进项抵扣、征收率等方面进行了多项修改和完善,旨在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

下表帮你快速了解主要的具体条文变化:

变化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2026年实施)

《增值税暂行条例》

(现行)

主要变化点

法律层级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从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强化了税收法定原则,提升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删除了暂行条例中“税率调整、抵扣项目等由国务院规定”的条款,税率调整权收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征税范围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取消“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独立表述,统一归入“服务”范畴,简化征税范围分类。

境内应税交易界定

明确列举四种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规定相对原则和笼统

界定更加清晰具体,适应跨境贸易发展

视同销售交易范围

仅保留3项:

1. 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2. 无偿转让货物;

3. 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金融商品。

范围较宽,包括代销、移送、用于非税项目、投资、分配等

情形大幅缩减。“代销”、“移送”、“用于非税项目”、“投资”和“分配”等被移除;

无偿提供服务未列入视同销售。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新增:

1.      员工为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2.      因征收征用取得;

3.      存款利息收入;

4.      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未明确列出上述部分项目

范围扩大,规定更明确

征收率

统一规定为3%

规定3%,但存在5%等特殊情况

未明确提及5%征收率,后续需关注政策是否调整。

进项税额抵扣

不得抵扣项目限定为: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不得抵扣项目表述有所不同

不得抵扣范围有所调整

混合销售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该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按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

判断标准从“纳税人主业”变为“交易主业务”

留抵退税

明确写入法律: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满足纳税信用等级等条件的纳税人可选择结转下期抵扣或申请退还。

无明确规定

赋予纳税人选择权,制度法定化

纳税期限

计税期间分别为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包括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取消“1日、3日、5日” 等较短计税期

要点补充与提醒:

*关注“5%征收率:新法未明确提及5%的征收率,但目前许多针对特定业务(如不动产销售、租赁的简易计税)的5%征收率源自其他政策文件。在新法实施后,这些政策是否会延续或调整,需密切关注后续补充规定。

* “视同销售”范围变化的影响:新法大幅缩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像“代销”、“移送”、“用于非税项目”、“投资”和“分配”等行为不再视同销售。这意味着这些行为的税务处理可能发生变化,企业需重新评估相关业务的税务影响。

*发票规定的更新:新法明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体现了对电子化发票的推广和法律地位的确认。

总结与建议:

《增值税法》总体上保持了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的稳定,其核心在于将成熟的条例和过往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提升了权威性和稳定性,同时也对一些具体规则进行了优化。

对于企业和财务人员而言,应重点关注视同销售、进项抵扣、混合销售判断标准以及征收率等方面的变化,并及时关注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后续政策的出台,以确保在2026年新法实施后能够顺利过渡并合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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