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1 月 1 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正式施行,“视同销售” 统一调整为视同应税交易,征税范围与规则同步重构;结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 年第 10 号),以下从核心情形、特殊业务判定、纳税义务时间及实务要点展开解析。
一、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的法定情形
根据《增值税法》第五条,视同应税交易需依法缴纳增值税,共 3 类核心情形:
货物类(自用 / 福利):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 / 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外购货物无偿转让单独归类)。
货物类(无偿转让):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含自产、委托加工、外购货物,如无偿赠送客户、捐赠货物)。
资产 / 金融商品类(无偿转让):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金融商品(含股票、基金、债券等,覆盖原 “营改增” 未明确的金融商品无偿划转场景)。
关键变化:新法删除 “无偿提供服务视同应税交易”,企业间无偿借贷、无偿租赁等不再征税,显著降低集团内资金与资产融通成本。
二、无偿转让股票:属于视同应税交易,按金融商品转让计税
1. 定性判定
股票属于金融商品,根据《增值税法》第五条第三款,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股票,直接视同应税交易,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2. 计税规则(衔接 2020 年第 40 号公告)
转出方:以股票买入价为卖出价,按 “金融商品转让” 6% 税率计税(无差额则无税负)。
转入方: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卖出价为买入价,延续差额计税链条。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明确:该政策过渡期延续,无特殊调整。
3. 例外情形
企业资产重组中,随资产、债权、负债、员工一并划转的股票,不视同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需符合合理商业目的、不以避税为主要目的)。
三、集团内无偿资金借贷:不视同应税交易,无需缴纳增值税
1. 核心依据
2. 实务对比(新旧差异)
3. 风险提示
若无偿借贷附带隐性利益(如关联交易定价偏低),税务机关可按 “实质重于形式” 调整,核定利息收入计税。
四、视同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法定规则(《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
2. 特殊情形
五、实务补充:易混淆情形与进项抵扣规则
1. 不视同应税交易的常见情形
2. 进项税额抵扣规则
3.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衔接要点
2026 年增值税法对视同应税交易的重构,核心是 “缩范围、明规则、降负担”:保留货物与资产无偿转让的视同规则,取消服务类视同,明确股票无偿转让计税与无偿借贷免税,同时统一纳税义务时间。实务中需重点区分 “货物 / 资产无偿转让” 与 “服务无偿提供” 的差异,合规处理进项抵扣与开票时点,降低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