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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视同应税交易” 新规全解析(2026 年新法)
来源: | 作者:李洁 | 发布时间: 2026-07-07 | 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2026 年 1 月 1 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正式施行,“视同销售” 统一调整为视同应税交易,征税范围与规则同步重构;结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 年第 10 号),以下从核心情形、特殊业务判定、纳税义务时间及实务要点展开解析。

一、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的法定情形

根据《增值税法》第五条,视同应税交易需依法缴纳增值税,共 3 类核心情形:

  1. 货物类(自用 / 福利):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 / 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外购货物无偿转让单独归类)。

  2. 货物类(无偿转让):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含自产、委托加工、外购货物,如无偿赠送客户、捐赠货物)。

  3. 资产 / 金融商品类(无偿转让):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金融商品(含股票、基金、债券等,覆盖原 “营改增” 未明确的金融商品无偿划转场景)。

关键变化:新法删除 “无偿提供服务视同应税交易”,企业间无偿借贷、无偿租赁等不再征税,显著降低集团内资金与资产融通成本。


二、无偿转让股票:属于视同应税交易,按金融商品转让计税

1. 定性判定

股票属于金融商品,根据《增值税法》第五条第三款,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股票,直接视同应税交易,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2. 计税规则(衔接 2020 年第 40 号公告)

  • 转出方:以股票买入价为卖出价,按 “金融商品转让” 6% 税率计税(无差额则无税负)。

  • 转入方: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卖出价为买入价,延续差额计税链条。

  •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明确:该政策过渡期延续,无特殊调整。

3. 例外情形

企业资产重组中,随资产、债权、负债、员工一并划转的股票,不视同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需符合合理商业目的、不以避税为主要目的)。


三、集团内无偿资金借贷:不视同应税交易,无需缴纳增值税

1. 核心依据

  • 《增值税法》第五条未将 “无偿提供服务(含贷款服务)” 纳入视同应税交易,贷款服务属于 “服务” 范畴,不在法定视同范围内。

  •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未增设无偿借贷视同规则,延续新法减负导向。

2. 实务对比(新旧差异)

  • 旧规(36 号文):无偿借贷视同销售,按 6% 计税,集团内资金往来税负高。

  • 新规:彻底取消无偿借贷视同义务,集团内无息拆借、统借统还均无需计税,大幅降低融资成本。

3. 风险提示

若无偿借贷附带隐性利益(如关联交易定价偏低),税务机关可按 “实质重于形式” 调整,核定利息收入计税。


四、视同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法定规则(《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

  • 核心原则: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即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具体细化(《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货物类:货物发出当日(如福利发放、无偿赠送出库时)。

    • 无形资产 / 不动产:转让完成当日(权属变更登记日)。

    • 金融商品(含股票):所有权转移当日(证券交割日)。

2. 特殊情形

  • 先开具发票的:开票当日提前触发纳税义务。

  • 出口视同交易:报关出口日早于完成日的,以报关出口日为准。


五、实务补充:易混淆情形与进项抵扣规则

1. 不视同应税交易的常见情形

  • 无偿提供服务(含借贷、租赁、咨询);

  • 资产重组中随资产包一并转让的货物、金融商品、不动产。

  • 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 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进项不得抵扣,进项转出);

2. 进项税额抵扣规则

  • 视同应税交易(如无偿赠送货物、转让股票):对应进项税额可正常抵扣(需取得合规抵扣凭证)。

  • 外购货物用于福利 / 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进项必须转出,避免税负漏洞。

3.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衔接要点

  • 小规模纳税人:视同交易销售额并入总销售额,月 1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如转让旧不动产)视同交易,可选择 3% 征收率计税。


2026 年增值税法对视同应税交易的重构,核心是 “缩范围、明规则、降负担”:保留货物与资产无偿转让的视同规则,取消服务类视同,明确股票无偿转让计税与无偿借贷免税,同时统一纳税义务时间。实务中需重点区分 “货物 / 资产无偿转让” 与 “服务无偿提供” 的差异,合规处理进项抵扣与开票时点,降低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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