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于3月2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税收征管法是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法律级次最高的程序法。现行税收征管法最近一次大幅修订是在2001年,距今已有24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新业态新技术不断涌现,税收领域改革和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不断推进,现行税收征管法与征纳实践不适应的问题日益凸显,亟需进行修订。特别是这些年刑法、民法典、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陆续修订或出台,现行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与之存在一定的脱节,且主要侧重于企业纳税人,难以适应个人所得税等税制改革后优化完善自然人管理服务措施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共106条,较现行税收征管法新增16条、删除4条、修改69条。章节设置保持现行税收征管法基本架构,修订主要聚焦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及更好适应新经济新业态发展、对接个人所得税等新税制改革、加强与现行法律的衔接等方面,进一步营造法治公平的经济税收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照表,现行法与修订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变化如下:
一、 总则部分
税收权限调整
(第三条)
现行法仅提及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稿新增“国务院的规定”,强调需遵循国务院的具体政策。
税务机构统一性
(第五条)
删除“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区分,改为“各地税务机关”,可能反映国地税合并后的机构调整。
信息化与数据共享
(第六条)
新增税务部门与公安、金融、海关等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明确数据保密要求(仅限征管用途)。
信用体系建设
(新增第七条)
首次提出税收诚信体系,建立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将纳税信用与国家信用信息系统挂钩。
二、 税务管理
纳税人识别与登记简化
(新增第十六至二十条)
l 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等),取消单独税务登记,改为以营业执照直接作为税务登记证件。
l 工商注册时告知纳税申报义务,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减少重复提交材料。
账户管理强化
(第二十一条)
明确银行需登录纳税人识别号,税务机关可直接查询账户信息。
电子凭证效力
(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
确认电子凭证与纸质资料同等法律效力,推动数字化办税。
电商平台责任
(新增第二十九条)
电商平台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经营者身份及纳税信息,履行协税义务。
三、 税款征收
滞纳金更名为税款迟纳金
(第四十一条)
术语调整,并新增免收情形(如不可抗力)。
强化征管措施
l 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u 新增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如支付宝、微信)支付账户的冻结与划拨权限。
u 明确查封扣押程序需当场交付文书,并限制强制措施期限(一般6个月)。
l 出资人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抽逃资金的出资人,税务机关可直接追缴税款。
代位权与撤销权
(第五十七条)
依据《民法典》更新行使条件,涵盖更多恶意避税行为(如为他人债务担保)。
四、 税务检查
检查范围扩大
(第六十二条)
涵盖电子会计资料、物流信息、电商交易数据等,明确可检查第三方(如收入来源方)。新增强制措施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允许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适应电子证据需求。
出境限制
(第六十八条)
针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省级税务机关可阻止涉案人员出境。
五、 其他重要调整
税款优先权
(第五十二条)
明确《企业破产法》的例外情形,优化税款清偿顺序。
退税限制
(第五十九条)
对为融资、上市等目的多缴税款的,不予退还。
调整核定征收
(第三十九条)
新增“数据信息不全”作为核定依据,推动纳税人规范建账。
删除部分条款
如原第三十七条对临时经营者的扣押措施,可能通过信息共享实现前置监管。
总结
修订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变化方向包括:
数字化与信息化:
强化电子凭证、跨部门数据共享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
简化流程:
整合税务登记流程,减少重复行政手续。
应对新型经济:
覆盖电商平台、电子支付等业态,填补征管漏洞。
信用与责任:
构建信用联合惩戒机制,严惩恶意避税行为。
权益平衡:
新增强制措施时限和保密条款,兼顾征管效率与纳税人权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