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我们讨论了在新增值税法出台后,境外企业向境内提供服务的税务处理的政策调整,本文我们将着重讨论境内企业向境外提供服务的税务处理。
一、2025年12月31日前的规定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第四款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明确了跨境应税行为的零税率和免税政策。
(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规定了零税率和免税服务。第一条枚举了适用零税率的服务包括技术转让、高科技相关服务、设计、影视制作发行、国际运输等,均是高附加值的业务。第二条枚举了免税的的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以及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
注:零税率与免税的区别:零税率业务相关采购进项是可以抵扣的,免税业务的相关采购的进项是不能抵扣的,需要进项转出。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列明了哪些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主要涵盖了实际服务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个人、实际服务标的为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
同时规定: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第八条)
明确必须在申报推免税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二、2026年1月1日后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四条明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的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
注:强调了在境内消费不属于跨境业务。
第十条明确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注:维持境内企业在境外销售服务税率为零的规定。虽然在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列举免税的情况,但我们认为仍然维持原来36号文附件4的内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九条明确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下列服务、无形资 产税率为零:
1、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 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 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2、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技术; 3、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注:相比原来的36号文附件4枚举的零税率的服务,此次增加了对外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退 (免)税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 日前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 15 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并在上述申报期内按规定完成收汇;在上述申报期后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应当同时提供 收汇材料。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申报办 理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应当按 规定缴纳增值税。
注:此次对办理面退免税时间、收汇的时间均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在此也提醒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收汇。
上文我们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将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将取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其他文件目前尚未明确废止时间。因此本文提到的2025年12月31日之前提到各项文件并没有废止,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