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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分析
甲公司 2 024 年 1月成立,注册资本1 00 万,张三认缴 60 万,并且实缴到位,李四认缴 4 0 万,没有到位,公司实收资本 6 0 万,到 2 025 年 8月,公司累计亏损5 0 万,净资产 1 0 万。
李四因为没有实缴,并且公司累计亏损,对公司未来失去信心,因此准备以 0元价格转让给王五, 同时约定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 。
李四自己认为,转让收入为 0,成本为0,因此没有所得,本次股权转让不产生个税。
是否缴纳个税,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二、第一种意见 ——按照文件字面意思
2 014 年 6 7 号公告 第十四条 :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 (一)净资产核定法 ,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净资产 1 0 万,李四占比 4 0 %,要求按照净资产核定,核定后转让收入是4万元。
李四的转让收入为 0,核定后转让收入4万元,李四成本是0,所得4万元,缴纳2 0 %即8 000 元个税。
这会导致一个奇怪的结果,甲公司在亏损的情况下,未出资的股东 0元转让居然会被核定转让收入,从而缴纳个税。
第一种意见,感觉形式上合法,但不太合理。
三、第二种意见 ——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 2 014 年 6 7 号公告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 按照 公平交易原则 确定 。
具体到该案例,李四没有出资,公司累计亏损 5 0 万,李四转让价格为 0元是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
如果李四按照 4万元转让,受让方王五除了支付给李四4万元之外,基于股东永远对公司是有出资义务的,因此未来还需要向甲公司履行出资义务4 0 万元,一共要拿出来 4 4 万元,远高于 4 0 万出资到位后的净资产( 1 0 + 40 = 50 万) * 40 %= 20 万,一般来说受让方肯定不会接受的。
理性的受让方,能接受的股权转让价格其实应该是个负数,即 - 50 * 40 %=- 20 万,也就是说受让方以 0元受让股权,同时转让方还需要向甲公司缴纳2 0 万,作为 5 0 万亏损占比 4 0 %的弥补。
第二种意见,感觉比较合理,但能兼顾合法性吗?税务会有执法风险吗?
四、在存在已认缴未出资情形下,如何理解 “ 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更为合理
根据 6 7 号公告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 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的。
甲公司净资产 1 0 万元中,张三和李四的股权, 在章程约定利润分配是按照注册资本占比,并且股东们不存在溢价出资的情况下 ,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分别 是多少?
或者模拟张三、李四都对甲公司未来失去信心,准备注销,基于公平原则,这个 1 0 万元净资产应该如何分配给张三和李四?
张三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张三实缴资本+( 资本公积 +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注册资本占比= 60 +(- 50 * 60 %)= 30 万;
李四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李四实缴资本+( 资本公积 +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注册资本占比= 0 +(- 50 * 40 %)=- 20 万;
李四转让价格为 0,是高于李四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20 万元的。
根据 6 7 号公告的精神,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 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的,并且没有正当理由才会被核定。
五、相反的另外一种案例
甲公司 2 024 年 1月成立,注册资本1 00 万,张三认缴 60 万,并且实缴到位,李四认缴 4 0 万,没有到位,公司实收资本 6 0 万,到 2 025 年 8月,公司累计盈利 35 万,净资产 95 万。
现在张三以 6 0 万进行股权转让。
(一)第一种意见
按照第一种意见,即直接按照净资产 *占比来判断,即9 5 * 60 %= 57 万,转让价格 6 0 万高于 5 7 万,因此不核定。
张三转让收入 6 0 万,成本 6 0 万,不产生个税。
这就很奇怪了,甲公司在挣钱的情况下,股东平价转让居然不会被核定转让收入,从而不需要缴纳个税。
(二)第二种意见
我们再来回到 67 号公告的原文:
1、张三以6 0 万转让股权,是否属于公平交易原则?
根据 2 014 年 6 7 号公告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 公平交易原则 确定。
张三投入 6 0 万,并且公司还挣钱了,转让股权价格理应等于投入成本 +利润分成,按照投入成本6 0 万转让是明显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是低于 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的。
净资产 95 万,属于各股东的分别是多少?
张三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张三实缴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注册资本占比= 60 +( 35 * 60 %)= 81 万;
李四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李四实缴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注册资本占比= 0 +( 35 * 40 %)= 14 万;
张三转让收入 6 0 万,低于其 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8 1 万,股权转让收入应该核定为 8 1 万。
因此,股权转让核定个税时,在章程约定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按照认缴比例分配的情况下,在股权转让时,核定收入用(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注册资本占比,与股权转让溢价两者取高,更 兼顾合法性 +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