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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编写了《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规定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今天带大家了解下这个政策。
一、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例如发生100万研发费用,税前可以列支100万研发费用+100万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例如无形资产100万, 10年分摊,那税前可以按照200万/10年=20万进行摊销)
委外研发: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合作研发: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集中研发: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享受主体】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七类行业企业外(见申请条件第4点)。
【申请条件】
1.研发活动范围: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2.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允许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3)折旧费用;(4)无形资产摊销;(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3.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包括:(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4.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包括:(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并随之更新。
5.会计核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合同需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其中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申报时点】
第二、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备查以及核查内容】
一、备查基础材料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除上述资料外,
(5)企业如果是委托(包括委托境内和境外)、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需留存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6)企业如果是委托境外研究开发项目的,还需留存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7)企业如果是集中研发项目的,需留存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8)企业如果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留存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9)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二、人工费用核查
1.通过询问人事部门人员和审阅用工合同、员工考勤记录等方法,核查研发人员中是否有后勤人员,研发人员是否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情况以及相关人工费用是否按照合理方法进行分配。
2.约谈部分关键研发人员和高管人员,可对其专业资质等进行核查判断,如是否具有相关服务需具备的资质证明(如工程师等),如个人无法解释研发业务开展的情况,或通过约谈发现明显无提供研发服务(劳务)能力,即确认风险。约谈从事研发和非研发活动的人员特别是高管人员情况,通过约谈,并结合其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该高管是否专门负责研发项目、是否属于“技术型”高管且在研发活动起到重要的技术指导作用;若该高管只具备普通管理作用,则其人员费用不予以加计扣除,若该高管为“技术型”高管且在研发活动中起到重要指挥作用,则允许其人员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3.抽取若干名研发人员,特别是从事研发的高管人员作为样本,检查样本人员的用工合同是否招聘为研发岗,查阅学历学位、资格证书等资料判断员工是否具备相关专业能力。
4.持研发人员花名册,抽取重点研发部门现场实地查验核对,突击比对有无顶替冒用研发人员的情况(比如性别、年纪严重不符的)。
三、核实企业从事的活动是否属于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范围
1.审查企业提供的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通过关注研发活动成果等方式,了解该项目是否属于下列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2.查阅企业以前年度研发项目,对比本年度研发项目,对项目名称或项目内容、项目成果相近的企业研发活动,可能属于简单或常规性升级
3.通过网络搜索相关技术成果,判断是否存在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项)
四、核查直接投入费用
1.询问约谈材料仓库管理人员、研发人员、会计人员关于研发及生产领料情况,燃料、动力耗用情况、水电表和燃气装置设置情况。
综合判断其日常管理与申报情况是否相符。是否存在燃料、动力等直接投入耗用无法准确划分的情况,若未区分不得加计扣除。
2.查看企业总账、明细账及凭证、仓库进销存管理系统等数据,与企业的辅助账、辅助账汇总表核对。
通过核对总账、原材料、管理费用-研发费用明细账、各类凭证(如领料单等)、仓库进销存管理系统等资料中的研发领用材料是否与研发支出辅助账的数量、品种、型号等一致,研发用燃料、动力等的数量金额等是否一致,核查企业是否存在将生产耗用材料进行加计扣除情况。
3. 核查企业研发场所,实地观察企业研发活动开展情况,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存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情形;核查成品仓库管理情况,包括查看成品实物、成品入库单等,核查研发活动是否存在形成成品或半成品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第二条第二项: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